一、民法典中專屬管轄適用於什麼程序
民法典對專屬管轄適用於什麼程序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情形包括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百六十六條專屬管轄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二、管轄權異議要滿足哪幾個條件
1、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爲藉口不參加訴訟。
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時間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
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3、形式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
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提出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專屬管轄適用於什麼程序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情形包括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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