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怎麼辦理取保候審?

行爲人怎麼辦理取保候審?

一、行爲人怎麼辦理取保候審

首先進行取保候審的申請,然後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取保候審作出決定是否同意,最後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取保候審。具體的程序如下:

(一)、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輕,沒有必要逮捕,對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爲厲害,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重,如果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可以採用取保候審。

在刑事訴訟的階段中,如果是行爲人被羈押的,此時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但是辦理取保候審有着嚴格的條件,在行爲人提出申請之後,還需要由有關機關決定是否適用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在被取保候審之後,行爲人需要嚴格的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