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聯繫不上報警有用嗎?

如果人聯繫不上報警有用嗎?

一、如果人聯繫不上報警有用嗎?

人聯繫不上報警有用,因爲根據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親戚朋友在兩天的時間內聯繫不上是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的,公安機關經過審查確實聯繫不上的,會對此立案處理。

110接警服務檯接到有關查找失蹤人員報警的,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派出所及時處警。對於失蹤時間較短、失蹤地點較爲明確且失蹤人員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脅的,應當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警處警民警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知刑偵部門派員到場。

負責查找的民警應當認真向求助人瞭解失蹤人員相關情況,製作詢問筆錄,並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蹤人員的近期照片。

根據失蹤人員具體情況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詢問筆錄應當儘可能記載以下內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員的關係及聯繫方式;

(二)失蹤人員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徵(特別是顯著體表和牙齒特徵)、口音、交往關係、有無精神病史、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及QQ、MSN等網絡聯繫號碼;

(三)失蹤人員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者就讀學校;

(四)失蹤人員最後出現的時間、地點;

(五)失蹤前的言行、穿着服裝、攜帶物品;

(六)失蹤人員的愛好、習慣、失蹤前打算參與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地點;

(七)求助人認爲可能的失蹤原因和失蹤人員可能的去向;

(八)失蹤人員親友、所在單位等透過其他途徑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況,並告知求助人繼續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與失蹤人員相關的其他情況。

二、宣告失蹤的條件是什麼?

(一)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繫,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二)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債權債務關係)的人。

(三)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其實公民在遇到很多問題的時候都是可以報警處理的,公安機關是會及時的幫助報警人員處理的,如果是近親屬失蹤的,也可以聯繫我國的公安機關幫忙尋找,如果失蹤的原因是他人綁架,此時公安機關會對該綁架案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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