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主次責任比例如何劃定?

一、醫療損害主次責任比例如何劃定?

醫療損害主次責任比例如何劃定?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爲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爲公正、合情合理。

二、醫療損害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1)過錯醫療行爲

由於醫療行爲具有高度專門性的特點,所以就一般性的診治活動而言,醫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權,患者應當予以配合,當然醫生應謹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則該行爲違法。如果醫生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醫療行爲強加於患者,對醫生裁量權不加制約,忽視患者方作爲契約一方的主動性,侵害其私法上的處分權利的權利,這顯然不公。

所以,爲了調整這種不對等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患者決定權的尊重逐漸成爲醫方的一項義務。根據“允許風險之法理”(該法理認爲在一定情況下,爲促進社會發展,允許威脅法益的人類活動存在),爲使更多患者擺脫病患痛苦與絕望,實現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許帶有危險性的醫療行爲實施於患者,法律上稱之爲“容許性危險”,但“容許”並不使該行爲當然合法。阻止其違法性應符合一定條件:

第一,就當時的具體診治情況,實施該行爲屬正當合理,即沒有其它診療辦法或者相比之下該行爲最爲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第二,該危險行爲得經患者方同意,但在情況緊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顯不利於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採取緊急措施等;

第三,行爲過程中盡謹慎注意義務,避免發生不應有的損害。即使行爲正當合理,且經患者方同意,也並不意味着發生任何損害均屬合法,如果損害是由於醫生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而發生,並非不可避免,則該醫療行爲同樣屬於違法行爲。違法行爲可以表現爲作爲和不作爲兩種形式,作爲指積極地實施了違反義務的行爲,如做闌尾切除術卻誤傷了卵巢組織;不作爲指應當實施某種診治行爲因未實施而致人損害,如輸血前未化驗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內凝血而死亡。

(2)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是指病員生命健康權所遭受的損害,包括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及其它損害後果。精神損害也屬於損害後果。

(3)過錯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構成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醫療違法行爲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只有在具有違法性的醫療行爲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才就其醫療違法行爲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醫療機構的診療活動中,如果是由於醫護人員的過失導致的醫療事故以及醫療損害結果的發生,此時就會被認定爲醫療機構的完全責任,此時該醫療機構需要賠償患者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項目,在醫療機構賠償之後,可以向有過錯的醫護人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