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半年後公安還可以立案嗎
吸毒是一種持續性的違法行爲,所以半年前開始吸毒的,公安機關對吸毒行爲仍然可以調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二、治安案件如何處理
1、公安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行阻擾。
詢問或者調查應當製作筆錄。
2、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3、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提出聽證、申請複議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4、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5、公安機關依照行政處罰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依據;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行政處罰的履行和期限;
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6、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7、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8、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透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而吸毒是一種持續性的違法行爲,所以半年前開始吸毒的,公安機關對吸毒行爲仍然可以調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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