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因疫情無法按期交貨算違約嗎

民法典規定因疫情無法按期交貨算違約嗎

一、民法典規定因疫情無法按期交貨算違約嗎

不算

因疫情無法按期交貨服務不算違約,因爲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事項,不屬於當事人一方的違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違約怎麼解決

合同違約的,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以下責任:

(1)繼續履行。即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構成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

(2)採取補救措施。雙方當事人鑑定合同後,一方有違約行爲,而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無法判定違約責任的情形,受害方可以選擇更換、退回、另外協商約定或者賠償等方式來補償;

(3)賠償損失。違約的一方應當依法賠償受害方相應損失;

(4)定金責任。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返還雙倍定金;

(5)違約金責任。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條款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賠償責任,不履行一方必須賠償相應違約金。

正常情況下,雙方在簽訂合同以後,需要按照合同的內容來執行,一般出現違約情形的時候,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或者是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是賠償損失,但如果是因爲疫情的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則不屬於違約的情形,因爲疫情是屬於不可抗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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