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可以無理由拘留多長時間
警察不可以無理由拘留。
行政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於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對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應慎之又慎。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項違法行爲裁決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15日的規定,是維持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拘留:
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
該法第十六條規定: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
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
二、行政拘留具特點是什麼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
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
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
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
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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