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合同的期間是多久?

撤銷合同的期間是多久?

一、撤銷合同的期間是多久?

撤銷合同的期間是一年的時間。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爲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爲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並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着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

撤銷權之行使並非沒有時間限制,它有着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內未曾行使,則該撤銷權歸於消滅,當事人不得以存在撤銷事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觀各國立法例,均對撤銷權之行使做出了時間限制,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的,則消滅其撤銷權,但依各國不同之情況,其行使期間規定亦不盡相同。

二、合同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透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下列情況下合同可撤銷: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民法典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着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爲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當中賦予合同當事人在特殊情況之下享有法定的撤銷權,比如說因爲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就享有法定撤銷權。但是當事人在行使撤銷權時,有時間方面的限制性的規定,當事人如果在一年的時間之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法律賦予的撤銷權就歸於消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