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人起訴時還需財產保全嗎
產生侵權債務糾紛時,抵押權人不需要申請財產保全,抵押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擔保物權人,包括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
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第三百六十七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等基本資訊,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五)人民法院認爲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抵押和留置競合如何處理
在我國學術界,大部分學者認爲留置權應優先於抵押權,理由如下:
1、留置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應當優先於透過約定產生的抵押權。
2、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通常是因履行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倉儲保管等合同而產生。
在履行這些合同時,留置權人往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勞務服務,且其費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權人預先支付。
假如留置權人享有的留置權不能優先於抵押權,那麼不僅不能實現其付出的勞動價值,而且有可能使其預付的費用也不能得到補償,這就會迫使留置權人採取預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權利,例如,要求定做人預先支付價款,這樣一來就會不合理地增加交易費用。
3、留置權人提供的材料和勞務,將使標的物的價值增值,這顯然是有利於債務人;
同時優先保護留置權,也可能是有利於抵押權人的。
4、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主要目的是爲了獲取修理費、承攬費、運輸費等,而該費用往往數額較小;
拍賣、變賣留置物以後所獲得的價款,在扣除了上述費用以後常常會有很大的剩餘,抵押權人可以就這些剩餘的價值受償。
5、留置權人所承擔的風險要大於抵押權人所承擔的風險。
在留置期間,留置物或者抵押物會發生毀損滅失以及被分割等危險,留置權人要承擔所有的風險;
而由於法律賦予抵押權以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的風險則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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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侵權債務糾紛時,抵押權人不需要申請財產保全,抵押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
大家一定要清楚抵押權和財產保全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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