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管轄權異議法律規定有哪些?

管轄權異議法律規定有哪些?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要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會先審查;

2、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3、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什麼條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有以下的3個條件,分別是: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還沒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

管轄權異議就是指當事人認爲受移送的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向上訴法院或者移送法院提出的意見。如果是公民提交的民事訴訟,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案件;如果被告居住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樣的,應該是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進行管轄案件。

三、管轄權異議會拖延多久 ?

一般情況下,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後,法院審查期限15天;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出來後,被告還有10天的上訴期;然後一審法院會批量向二審法院移送案卷,二審法院審理期限是33天;如果維持裁定,再將案卷移送回一審法院。

1、基層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只需對提出的異議理由進行審查。對部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其效力同樣作用於其他當事人。

2、一審期間,經審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徵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應當記明筆錄,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原告不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法院應當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應在發送上訴狀副本後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遲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3、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採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爲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後三個工作日內作出駁回上訴裁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立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

4、二審法院應在裁定作出後,立即通知一審法院承辦法官,並在三日內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轄的裁定,應裁定生效後十日內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第二審法院來說,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其他人無權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之後認爲異議不成立的,會駁回異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