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撤回公益訴訟上訴
人民法院對公益訴訟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爲一審判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上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爲上訴不當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撤回上訴。《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第五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審公益訴訟判決書、裁定書後三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認爲第一審公益訴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上訴。提出上訴的,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決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同步審查進行指導。第六十一條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爲上訴不當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撤回上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上訴期限內,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上訴而沒有提出上訴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上訴。
二、公益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1、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該行爲只有在損害公共利益時,纔可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
如果針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直接請求保護個體利益,則不屬於本條公益訴訟的範圍,而屬於一般普通民事訴訟即私益訴訟。
公共利益的核心在於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儘管代表人訴訟涉及衆多當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確定,訴訟目的是爲維護個人利益,故仍然屬於私益訴訟。
2、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包括但不限於“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兩類案件,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還可以根據實踐的發展穩步拓展。
鑑於民事公益訴訟還處於初步施行階段,目前的適用範圍應暫限於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這兩類情形爲宜。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第一審公益訴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上訴。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爲上訴不當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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