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相鄰關係糾紛解決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相鄰關係產生糾紛的處理原則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和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法律、法規對如果有相關規定的話,依照相關的法規,法律和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第二百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爲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相鄰關係的特徵是什麼
相鄰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一、相鄰關係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之間。
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
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二、相鄰關係的客體一般不是不動產和動產本身,對於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並不發生爭議。
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聲影響鄰人休息;
有的相鄰關係的客體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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