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訴前財產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請書、被保全財產的線索、相關證據等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爲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二、訴前財產保全有哪些
注意事項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這裏的情況緊急通常表現爲相關財產可能被轉移、轉讓、隱匿等,從而影響到債權的實現;
(2)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提起的保全,並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
(3)對訴前保全有管轄權的法院有三個方向的選擇,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對此債權人需要注意;
(4)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應當提供擔保;
(5)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大家一定要注意,這裏用的是必須。
(6)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7)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
保全財產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8)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9)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依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申請人需要提供申請書、相關證據、被保全財產的線索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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