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包向失主要報酬違法嗎

撿到錢包向失主要報酬違法嗎

一、撿到錢包向失主要報酬違法嗎

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遺失物,以不給失主爲由要挾向對方索要財物,屬敲詐勒索行爲,若遺失物價值達到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則可以按敲詐勒索罪立案,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爲。若不符合,可適用治安管理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二、拾得遺失物屬於不當得利嗎

不屬於。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是不同的,拾得的遺失物失去了原來的主人,這一行爲沒有使別人受損,而不當得利則是一種使他人利益受損同時自己獲利的行爲。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益的事實,要求他人致損和自己獲益是有因果關係的。拾得遺失物,根據有關規定,拾得人並沒有取得所有權,只是擁有必要的費用請求權,並且負有的保管義務和報告義務。因拾得遺失物,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所以說拾得遺失物不是不當得利。若是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後造成遺失物的滅失,則因標的物的滅失使所有人基於此標的物的所有權喪失,進而無法再行使物權請求權,只能得依不當得利之債行使債權請求權或得依侵權之債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拾得他人遺失的財物時,拾得人應當將該財物返還給權利人,無法通知或不知道權利人的,則應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理。可見拾金不昧、路不拾遺不僅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現行法律所要求遵循的行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