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要約怎樣產生效力?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撤回要約怎樣產生效力?

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於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於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爲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後纔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於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爲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爲了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保護要約人的利益,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因爲要約的撤銷往往涉及受要約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其設定了一定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後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於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於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爲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後纔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於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爲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在合同成立的時候,一般都是由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受要約人在受到要約之後作出承諾,承諾生效的時候合同成立,但是也存在特殊的情況,如果是要約人想要撤回自己的要約,此時可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如果先於要約達到即可發生撤回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