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

一、如何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

如何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應認真負責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職責,不但使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不能進行或難以進行,還會使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和羣衆對國家機關不信任和不滿,損害國家機關的信譽。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纔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對於因不解救而造成嚴重的後果而言,則可能屬於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麻煩,有的是怕報復,有的是爲了私情等,其動機如何,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的量刑處罰是什麼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法律規定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收到其他人的舉報之後,明明有能力解救被拐賣的婦女或者是兒童,但是不解救的,造成非常嚴重後果的,此時將會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對此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畢竟這種行爲已經嚴重侵犯婦女、兒童的合法利益以及國家機關的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