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沒有法定約束的怎麼處理

生活當中,各種各樣的人際關係是社會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人際關係在日常的生活中,難免會遇到各種民事糾紛,其實,在有些時候,民事糾紛在處理的時候,並不一定所有的糾紛都適用於法律的條款。在法律條款中雖然沒有規定,但是糾紛自己解決不了的時候,還是得要透過法律來解決。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民法總則規定沒有法定約束的怎麼處理?

民法總則規定沒有法定約束的怎麼處理

一、民法總則規定沒有法定約束的怎麼處理?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民事糾紛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一)態度和藹,把握調解主動權

對待當事人要態度和藹,讓當事人對你有一種親近感,讓當事人打消對你的顧慮,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當事人纔會跟你說實話。立案時就要了解當事人的訴求,以聊天的方式瞭解當事人情況,摸清當事人的心理,瞭解當事人想什麼,要做什麼,做到知己知彼,佔據主動,調解時才知道該從何處入手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說話不能太隨意,熱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觀點和立場,當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適當控制當事人的情緒,有理有序開展工作。在立案時就要進行調解說理,爲調解工作打下伏筆。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調解工作就順暢多了。

(二) 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

要審理好一個案件,審判人員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別是在基層法庭,當事人起訴後,往往要找審判人員講一講自己的理由。其實這對法官調解案件也是一種幫助,雙方各說各的理,有些問題原告不說的,被告會說,一些相對簡單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調解時法官就容易抓住重點。因此,對當事人的談話要耐心傾聽並作好記錄。

要理順調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調解側重點也不同,案件無論是簡單還是複雜,無論是在庭前調解還是在庭後調解,法官在做調解工作前要對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制定一個粗略的調解方案,首先將案件的主要矛盾點予以定位,同時對定位的矛盾點,要與全庭或者合議庭全體人員達成共識,達成共識後再進行調解。如果在達不成共識的情況下調解,有可能會出現反差,特別是當事人在諮詢不同的審判員時,可能會得到不同的案件處理方法,使當事人聽後不知如何是好,甚至產生對主審法官的不信任,認爲主審法官在欺騙他,甚至對案件存有僥倖心理,時刻盼望着案件會有轉機,對主審法官的調解表現出不積極或者敵對,不利於案件的調解處理。

(三) 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調解準備工作

審理一起案件,必須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纔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錯,當事人就會咬住法院不放鬆,程序違了法,案件就會審理不公,一個案子在程序上做得公正,對案件審理就會有很大幫助。當事人打官司,往往在針對對方當事人無有力證據時,或自己感覺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時,他就會對法院或有關法官有意見,法官做調解工作難度就增加了,特別是個別律師可能會當事人說法院程序如何違法。如果是這樣,調解工作就會失敗,不得不透過判決結案。

調解準備工作必須紮實,只有準備工作做得好,證據充分詳實,調解工作才能順利開展,特別一些需要評估、鑑定的案件,一定要及時做好這一基礎工作,才能給當事人一個公信力,信服感,使在當事人在調解工作中都無話可說,並對證據予以認可,這對案件審理工作幫助很大。如果不及時鑑定將錯過鑑定最佳時期,甚至造成無法鑑定的後果,會造成案件審理工作的被動。

(四)多做簡易調解工作,注意調解言詞

庭前調解是最好也是最簡單實用的一種方法,法院的調解原則是查明事實、分清事非,案結事了。筆者認爲:在庭前調解中,不必太認真,一定要分清誰是誰非,而應該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只要調解程序、調解內容不違法,不違反雙方自願的原則就好,特別是雙方當事人比較熟的,或有的當事人跟審判人員也比較熟悉,最好不要過分認真,事非當事人自己心裏都有數,所以調解人員也不要過分強調事非曲直,適當的“裝糊塗”,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與當事人說話也要講究方式方法,不能太直接,他們怎麼說都行,但審理人員說話必須講究分寸了。法官是否對當事人以誠相待主要體現在語言和行動上。語言的表達既可以充分展現法官的能力,又能體現法官的修養,語言運用的技巧在法官與當事人的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一個案件,不同的法官來審理,就會有不同的效果,這都是語言表達的作用。簡易調解時最好不要直入主題(講案件)。而應該先對當事人噓寒問暖,跟當事人講一些生活和工作的事情開始。這樣使調解氣氛融洽,有助於拉近當事人和法官的距離,避免調解起來氣氛緊張,伴隨着言語的溝通,最終達到讓法官的話在當事人心中產生積極的影響。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在場,法官不要與任何一方當事人有親密的語言,更不可對一方當事人進行嚴厲批評,讓當事人產生錯覺,認爲法官與另一方當事人有特殊的關係,不利於法官對案件的調解。

大家透過小編的介紹可以看出,在遇到民法總則中沒有法定約束的事情時,在處理的時候,可以選擇透過協商、調解的途徑。或者法院在處理的時候,會適用於社會習慣來解決,會盡量的維護好雙方的利益。運用其他相近的法律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