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民法總則》沒有個人合夥的相關規定?

民法總則》沒有個人合夥的相關規定的原因

爲什麼《民法總則》沒有個人合夥的相關規定?

普通的民事合夥是合同關係,應當由合同法調整,商事合夥如合夥企業可以歸爲“非法人組織”,《民法總則》不應當再規定個人合夥。

《民法通則》對個人合夥作出規定,是爲了適應當時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實踐中存在的合夥行爲予以規範。隨着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1997年頒佈的《合夥企業法》對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已作了較爲全面的規定,基本取代了《民法通則》關於這類合夥的規定,《合同法》也可以對民事合夥合同作出規範。因此,《民法總則》不再專門規定個人合夥。

因爲我國的各項法律很多都比較成熟了,特別是關於個人合夥的法律在《合同法》、《合夥企業法》以及《民法通則》中都可以找到,因此《民法總則》沒有個人合夥的規定,對個人合夥有法律疑問的,可以參閱一下我國相關的《經濟法》《合同法》等等,而且《民法通則》中有很多關於個人合夥的規定,有任何關於個人合夥的糾紛都有法律可以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