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特別輕微如何認定
一般來說,判斷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是否特別輕微,應當從違反管理行爲人的年齡、身份,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所持的態度,違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動機,採用的手段、造成的後果,認錯的程度,改正的情況,造成的影響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
情節特別輕微的認定機關爲公安機關,即只有公安機關是認定行爲是否屬於情節特別輕微的有權機關,一般來說,行爲人年紀小,對於違反治安管理所持態度較好,積極認錯悔錯,造成的後果輕微,可以認定爲情節特別輕微。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爲的;
5、有立功表現的。
二、治安處罰決定書的程序
1、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確有違法行爲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情節的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2、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3、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給被處罰人,或者兩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4、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可以已發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三、不服治安處罰決定書怎麼辦
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5日內作出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決定不服的。
治安處罰是沒有案底的。如果對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不服氣的,可以在收到治安處罰後五天之內進行上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要提供足夠的證據,否則人民法院是不會進行立案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