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46條釋義內容有哪些?

合同的簽署一般是雙方簽署,爲雙方合同。但是很多情況下一方簽署合同後因爲很多原因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這種情況下自己不再承擔合同的責任與義務。那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46條釋義內容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爲大家解答疑惑。

民法典第546條釋義內容有哪些?

一、《民法典》第546條釋義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條文註釋本條規定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本條規定未區分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債務承擔與合同權利義務協議概括轉讓這三種不同情形,而一概規定只要轉讓合同權利或義務,就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與法理爲相背。

二、合同權利轉讓有什麼效力 

1、轉讓合同權利的內部效力

(1)、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權利,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係。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係,成爲與原債權人共享合同權利的新債權人。

(2)、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取得與合同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保證債權、擔保物權、完全債權、違約債權等,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檔案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檔案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報信函等。

(4)、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擔保責任,凡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而使受讓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讓與人應當負責。

2、轉讓合同權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因轉讓通知,雙方完全脫離合同關係。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也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否則,在前者場合,成立不當得利;在後者場合,不發生清償效果,債務人仍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爲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爲的債務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後,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爲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爲新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爲了保護債務人不因轉讓合同權利而受損害,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均可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2條),此處之抗辯,包括債權不發生、債務未屆清償期等。

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抵消規則向受讓人主張抵消(《合同法》第83條)。合同權利轉讓後,債務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於受讓人的抗辯權。例如合同權利轉讓後時效完成,債務人依此可拒絕履行;終期到來時,債務人可主張合同終止等。

三、合同義務轉移包括: 

1、債務承擔,乃不變更債之同一性,而以移轉債務爲標的之合意,此合意一經生效,即由第三人承受該債務或加入債之關係而成爲債務人。我國《民法典》第546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承擔性質上爲一種準物權契約,具有處分行爲之效果。債務承擔的原因關係不一而足,有存於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存於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但債務承擔屬於不要因契約,原因關係之有效無效與已成立之債務承擔契約無關,即使原因關係爲無效或經撤銷而不存在,債務承擔也不因而隨同歸於無效。

2、第三人履行(清償、負擔),乃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負擔對債權人之給付。我國《民法典》第55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兩者間的區別在於:

A、債務承擔,第三人成爲合同關係的主體;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只是債務履行輔助人,並非合同關係的主體。

B、債務承擔,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若第三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履行,債權人不能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和承擔

綜上所述,合同簽署方向第三方轉讓的內容包括權利和義務。第三方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權利,簽署方脫離原合同關係或者同第三方成爲共同債權人。義務上籤署方脫離合同義務也可以與第三方成爲共同義務承擔人。《民法典》第546條釋義內容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