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法律的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法總則對法律的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法總則對法律的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法總則》的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五十九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 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 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或者其他執行職務的行爲, 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範圍的限制, 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 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設立法人要滿足什麼條件?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法人的民事責任由誰承擔?

(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與法人、法人代表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裏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爲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作爲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範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爲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不同與法人,法人的權利要比法定代表人的權利要大一些,因此,對於法定代表人是有一些限制規定的,如果超出了所規定的範圍,那麼就是屬於不合法的,所以,對於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清楚自己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