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一、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計算。

5、請求他人不作爲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爲義務時起算。

6、 因侵權行爲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計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後經檢查確診並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訴訟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起訴的時間超過一定的期間,在法院打官司就不會勝訴。

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⑵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⑷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

除了上述的幾種情況,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都是爲3年。

二、訴訟時效可以分爲哪幾類

1、一般的訴訟時效

一般的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88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殊的訴訟時效

特殊的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

下列時效爲一年:

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b、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爲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爲3年

《民法典》第594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爲4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爲二十年。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以上就是有關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瞭解訴訟時效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