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隱私權新規存在嗎?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隱私權新規存在嗎?

隱私權是公民的一項最基本權益,我們每個人都非常重視個人的隱私權,當我們的隱私權遭受到侵犯時,我們應該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隱私權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受到法律保護,這一點無論是國內還是在國外都是一致的。那麼許多人想知道《民法典》隱私權新規存在嗎這個問題,下面爲您詳細解答。

《民法典》隱私權新規存在嗎?

是存在的,非法竊取,公佈,還有過度發騷擾短信這些侵犯他人私人空間的行爲均侵犯隱私權。私人空間是神聖的,我們每個人都應當守護好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資訊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資訊的處理包括個人資訊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爲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爲;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資訊,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資訊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爲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爲。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資訊處理者查閱或者複製其個人資訊;發現資訊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資訊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資訊的,有權請求資訊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資訊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資訊;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資訊,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資訊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資訊安全,防止資訊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透過以上了解,相信大家應該對關於《民法典》隱私權新規有了清楚地瞭解,每個人都很注重自己的隱私,都要維護自己的隱私權,而法律是一項非常有效的措施,他可以保護我們的最基本的權益,當我們的隱私權受到侵犯時,我們應該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運用法律就要清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