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公司法人包括哪些?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很多人選擇自主創業,開辦公司。開辦公司以後創辦人就是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具有高於一般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並且承擔者民事責任與義務。那麼,民法總則公司法人包括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民法總則公司法人包括哪些?

一、民法總則公司法人包括哪些?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爲目的成立的法人,爲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什麼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一般情況下法人就是公司董事長,董事長是有股東大會投票選舉產生,他可以是其他的自然人,那麼法人代表也就可以成爲非股東成員。法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並能獨立地行使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社會組織,如機關、事業單位、社團、企業等。法人是相對於或區別於自然人而言的,如企業是應有法人的資格和地位、應受到法律承認和法律保護並依法行使決定權等權利義務的獨立單位,而不是上級主管部門的附屬物。

三、公司企業法人註冊登記的法律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註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註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註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公司的註冊資本的公司的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註冊資本與註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註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註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註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

四、公司法人能否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第五章“變更登記”第三十條中明文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也就是說法人代表是可以變更的。

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合併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爲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爲。法人的合併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於合併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爲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併,有新設式合併和吸收式合併兩種方式。新設式合併也稱創設式合併,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併爲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吸收式合併也稱吞併式合併,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併的其他法人,合併後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法人合併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併決定和合並各方締結的合併合同。爲保障各合併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併前將合併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爲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併。

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爲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爲。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併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爲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併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並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綜上所述,公司法人註冊時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沒有案件在身、年齡達到18歲、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等等,公司的法人一般是董事長。民法總則公司法人包括哪些?主要是成立公司的出資人,一般是註冊的營利法人,比如董事長或者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