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主體是誰?

一、民事訴訟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主體是誰?

民事訴訟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主體是誰?

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主體是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審判人員,主觀上是誠實、善意,目的主要在於規範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爲,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同時規制審判權的行使,保障民事訴訟順利進行。

誠實信用原則作爲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規範整個民事訴訟活動,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始終。具體體現表現有:112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透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駁回其爲訴訟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13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透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實現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雙方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理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常被奉爲“帝王條款”的效力。

行政法上的誠實守信原則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外觀上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二者在基本理念上是不同的。民法上的誠信是雙向的,即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都應當對其他當事人保持誠信;而行政法上的的誠信則是單向的,僅指行政機關應當對相對人保持誠信。誠實守信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1、誠實,即資訊真實。要求行政機關無論面對特定對象,還是普通公衆,它所提供的資訊都應當是真實、有效的,行政機關不能透過提供虛假資訊對當事人或社會公衆加以欺騙。

2、信用,即依賴保護。行政決定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行政決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對人對此予以信任和依賴。基於這種依賴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應充分認可並保護相對人基於依賴所生之利益。行政機關的規定或者決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輕易更改,如果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須改變它們時,除了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並遵循法定程序之處,還應當給予權益受損人以一定補償

小時候常被家長和老師教育說,要做一個誠實守信的人,不要撒謊。可有些人長着長着就歪了,滿嘴謊話。也有些人爲了金錢,出賣了自己的良心和職業底線。到頭來已經忘記了從小的教導,也忘記了剛參加工作時候的初心,以至於後期已經無法懸崖勒馬,最後掉進萬丈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