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與開庭時間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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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與開庭時間有什麼關係?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法院管轄表示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有些當事人以此作爲拖延法院審理的手段。那麼管轄權異議與開庭時間是什麼關係?下面本站小編根據掌握的有關知識和大家簡單講一講。

一、管轄權異議與開庭時間有何關聯?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提出的異議法院認爲合理,原開庭時間就無效,反之,就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二、法院如何處理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爲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複查,認爲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

綜上所述,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應該在答辯前,如果法院認定屬實,則會做出更改管轄法院的裁決,那麼會影響到開庭時間。如果法院駁回異議,那麼開庭時間照常。所以管轄權異議與開庭時間的關係如何,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