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的合法性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的合法性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的合法性是什麼?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

1、該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法定形式,凡不符合這七種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該證據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單位所籤合同,必須蓋有單位印章,一份單位證明必須具有單位印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名,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能力和證人資格等。

3、證據的來源合法,包括出具證據的主體是否適格,取證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現在:出具證據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職責,譬如,一份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某某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因出具該證據的主體沒有認定某某是否喪失勞動能力的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沒有相應鑑定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鑑定書,因出具該鑑定書的單位沒有相應的鑑定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所收集的證據,因取證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種不同的證據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來源,在庭審時質證應注意。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作用

1、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前提條件。原告起訴或者被告反駁以及提出反訴,都應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

2、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的根據。法官只有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才能使法院的審判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

3、證據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工具。民事權利人要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依靠證據來加以證明,不然是難以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

三、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方式

1、核心內容

作爲證據,一般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特徵,法官審查認定證據的證明效力也主要圍繞這三個特徵來進行。只有同時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並且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爲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中,證據認證是指法官對於當事人舉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證明材料,透過法庭質證,進行分析研究後,按照一定的標準鑑別真僞,確定其關聯性和證明力,從而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訴訟活動。

2、一證一認方式。

一證一認是在調查階段,由當事人逐一舉證、質證,法官在證據質證後決定是否認定其證明效力。該種方式適用事實清楚、爭執不大的簡易糾紛案件,如果是案情複雜或證據較多案件,一證一認容易導致前面認定的證據被後面新提供的證據推翻。

3、一組一認方式。

即在調查階段,法官根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指導當事人將相關的證據作爲一組證據舉證,經過對方當事人質證後,法官對於該組證據分別確認其有無證明效力。該認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證證據的連貫性,避免認定證據時容易產生的矛盾。

4、綜合認證方式。

綜合認證是指經過法庭調查階段的舉證質證後,由法官認真審查證據是否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各個證據之間的關係、相互有無矛盾、能否互相佐證,證據屬性及證明力大小,間接證據能否形成證據鏈及每個證據在證據鏈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所有證據情況再認定證據的證明效力。

證據的提交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提交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後,纔可以被法院採納使用,如果證據難以取得或者有可能滅失,那麼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證據的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動進行證據的保全。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透過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