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別人無故起訴該怎麼處理

一、被別人無故起訴該怎麼處理

被別人無故起訴該怎麼處理

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1.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被別人起訴後應當蒐集證據,積極應訴答辯。

二、被告應訴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被告對管轄權無異議的,應訴答辯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答辯狀: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數提供;

2、證據: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數提供;

3、被告主體資格資料:被告是公民的,應提供本身份證複印件;

4、被告委託律師代爲應訴人的,應向代理律師出具授權委託書,並註明是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三、被起訴不應訴行嗎

如果法院合法傳喚後,被告不應訴,不影響法院正常開庭,可以缺席判決。如果是被告必須到庭的情況,法院可以使用拘傳票拘傳被告到庭。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訴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被起訴後的影響:

如果法院立案,那麼法院會依法取證,並展開審理審判程序。關於對被告的影響無法判斷,但是被告應該積極應訴即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同時,如果法院判決被告敗訴,且判決生效,那麼被告應該履行法院判決,否則法院會採取強制措施,如查封當事人財產等。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綜上,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發生矛盾與衝突,被別人起訴了之後要積極應訴,尋找相關的證據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積極維護自己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