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斷與訴訟時效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訴訟中斷與訴訟時效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中斷與訴訟時效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主要在於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後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2、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後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後者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爲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爲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綜上所述,訴訟的中斷和中止都是有各方面的不同的,兩者在發生的緣由前提,還有時間和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所以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對於時效的問題也要更加的注意,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就要注意中止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