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上訴規定是什麼?

可上訴。在發生糾紛時,可以透過訴訟解決。有時雙方當事人生效的判決或是調解書可能侵害到第三人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而且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上訴。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上訴規定是什麼?

(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二)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三)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對前款規定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認爲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而在規定時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他人之間已經生效的、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確保第三人民事權益不受損害的一項訴訟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56條第3款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主體、管轄法院、提起時限、提起事由、適用客體、審理範圍等作出了規定,從該款規定可以看出,

由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在民事案件已經審理終結、文書生效之後,基於法律的規定,能夠成爲適格申請人的第三人針對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提出撤銷申請,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改變所針對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所確定的法律狀態或權利義務關係而提起的訴訟,是一種非常事後救濟程序。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的程序性規定中,在法院審理該類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爲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於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範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