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人撤銷之訴律師費是多少?

一、《民法典》第三人撤銷之訴律師費是多少?

民法典第三人撤銷之訴律師費是多少?

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行使代位權的,委託律師進行訴訟的,屬於民事訴訟案件,按政府指定價確定律師費。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債務人有到期債權不償還,造成債權人債權實現受影響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追討債權。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爲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二、第三人代位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同時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2、代位權的行使要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已到期債權,否則對次債務人有失公允。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的債權的行爲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而使債務人應得到的利益沒得到,從而使債務人不能履行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的債務。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沒有造成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債權人不應對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作出干預,即如果債務人具備到期償還債權人債務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屆滿不能履行債務之危險,債權人就不能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否則會使債務人的債務提前,損害債務人的正當利益。代位權是合同債的保全制度,只在具有合同債保全的必要情況下,債權人才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

4、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即該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是指只有債務人本身才能享有的權利,包括專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權和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不得行使代位權。例如基於身份關係而發生的財產權和因人身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不屬於代位權的客體範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有損害未參加原訴審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賦予該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以撤銷或者變更生效裁判保護自己權益的訴訟程序。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特殊的程序,它以撤銷或者變更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爲目的,以救濟未參加訴訟的原訴第三人的權益爲功能,與審判監督程序具有較多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價值和功能。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代理費用按政府指導價確定。而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案件是民事案件,所以律師費依據政府指導價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