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違反程序不能作爲定案依據怎麼辦

我們每個人在生活當中可能都會難以避免的遇到一些憑自己的能力不能夠解決的民事糾紛,所以大家如果能夠平時注意瞭解一下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的話,肯定在民事糾紛庭審的過程當中心中是有備無患的,而且自己就能監督民事法庭的審判程序。比如說,民事訴訟法院違反程序不能作爲定案依據這一點就是肯定的。

民事訴訟法院違反程序不能作爲定案依據怎麼辦

一、民事訴訟法院違反程序不能作爲定案依據怎麼辦?

如果一審程序嚴重違法,足以影響實體公正的,二審法院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如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符合民事訴訟起訴條件的規定: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爲能力。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爲主要來源的,視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爲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 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爲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爲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爲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爲,應向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 訴。

(4)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6、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爲權利人在知道自己權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內。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的四種情況:

(1)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7、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原被告雙方唯一可以選擇的途徑就是向更高一級的民事法庭提起上訴,但要求能夠提供一審民事法庭程序違法的證據。這也是我國法庭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非常關注相關程序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否則既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再來違反法庭程序而做出的某些判決,如果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相關人等都逃脫不過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