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訴有新證據要交訴訟費嗎?

一、民事訴訟申訴

民事訴訟申訴有新證據要交訴訟費嗎?

(一)民事案件申請再審

1、根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可以依法向作出該生效裁判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雙方當事人均爲公民或一方當事人人數衆多,也可以向作出該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申請再審期限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幾種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申請再審期間爲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4、人民法院認爲再審申請超過六個月的,應告知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認爲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送達回證複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二、民事訴訟申訴新證據

1、證據規定》關於“新的證據”的範圍界定《證據規定》第4l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3)《證據規定》第43條第二款又規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爲新的證據。”

(4)對於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新的證據”的界定,《證據規定》第44條解釋爲:“《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綜上所述,在案件審結後,您可以基於新證據的原因提起申訴。但是這個新證據的提出一定要根據法律對於新的證據的規定來提出,而基於新證據提起的申訴是要交訴訟費的,具體的情形在上面已經爲大家做了介紹。看到這裏,相信大家對民事訴訟申訴有新證據要交訴訟費嗎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認識。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的法律問題,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