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三人合同相對人分別是指什麼?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

民事訴訟第三人合同相對人分別是指什麼?

1、定義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2、第三人的特徵

(1)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爲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區別於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2)必須在訴訟開始後,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爲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透過訴訟而成爲第三人。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二是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參加訴訟的目的:一、在於簡化訴訟程序,徹底解決彼此有聯繫的糾紛;二、在於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三人蔘加訴訟即不是爲了維護原告的利益,也不是爲了維護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時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也不是爲了維護參加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爲維護自己的權益參加訴訟。

3、第三人的分類

各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第三人的分類不盡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第三人分爲兩類:一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二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合同相對人

合同作爲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其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關係如物權法律關係的重要特點在於合同關係的相對性,所謂合同關係的相對性在大陸法中通常被稱爲債的相對性它主要是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和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概括起來其主要包含如下內容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和責任的相對性三方面的內容 合同相對性原理在整個債權制度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且許多問題都源自於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理解上的偏差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換言之合同只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例如孃舅解決家庭糾紛機制也同樣如此該制度也只是解決外甥家內部糾紛而通常不能參與外甥家與他人發生的糾紛,合同相對人就是能主張合同權利的當事人。

民事訴訟第三人合同相對人分別是指什麼上文已經做了解釋,相信大家也有一定了解了。簡單來說,民事訴訟第三人就是在民事訴訟中所爭執的財產屬於第三人或者與第三人利益相關,然後這個第三人就有權參與或被動參與民事訴訟。而合同相對人就是指簽訂合同的雙方,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對於一方而言另一方就是合同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