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成立後原告不出庭怎麼辦

管轄權異議是指,案件的當事人對於自己的案件的管轄權存在一定的異議,要求法院進行重新審理。那麼,管轄權異議成立後原告不出庭怎麼辦呢?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爲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管轄權異議成立後原告不出庭怎麼辦

一、管轄權異議成立後原告不出庭怎麼辦?

只要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無論異議是否成立,法院都要出具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如成立則移送,不成立則駁回,被告收到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還能提出上訴,由上一級法院審查

已超出答辯期的,被告已喪失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法院不主動移送,或者原告主動撤訴,這個案子就只能在已立案的法院審理的。如果被告無其他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就會依法缺席審理並缺席判決。

二、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幾個條件。

1、主體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爲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形式

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爲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綜上所述,如果管轄權異議成立後原告不出庭,法院在進行審理的時候,是需要按照缺席審理並缺席判決的。另外,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候,我們需要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進行提出自己的異議的,否則是不會被批准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