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反訴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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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反訴時效是多久?

民事訴訟在一定程度上能幫助我們在處理私人問題上更好的解決問題。在平常生活中遇到麻煩是很經常的事情,如果私人解決不了求助法院會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如果在法院處理問題時的結果不滿意,並提起反訴,那民事訴訟反訴時效是多長時間呢?今天我們來討論這個問題。

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反訴是針對本訴提出的。提起本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提起反訴也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是:

(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後至舉證期限屆滿之前。

(4)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連。

本訴與反訴之間的事實必須有牽連,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連,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繫,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反訴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公訴轉爲自訴的案件,不適用反訴;二是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可見舉證期限屆滿前是能否反訴的時間界限。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的,爲有效反訴;反之則爲無效反訴。如果反訴無效,該怎麼辦?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當事人採取其他合法途徑解決。被告殷某提出反訴超過舉證期限,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其反訴請求。但是造成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透過,法發(92)22號],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這裏規定的是“法庭辯論結束前”,顯然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相違背。

看完文章相信大家跟了解了訴訟權的一些細則,在以後如果遇到糾紛,會讓你對訴訟更加遊刃有餘,從文章中我們也瞭解到民事訴訟反訴時效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時間,如果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後反訴是沒有效果的。也就是說正確的時間就是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的時間纔是有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