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的條件是什麼?有什麼規定?

起訴的條件

起訴的條件是什麼?有什麼規定?

起訴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爲,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因此,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爲原告,也可以成爲被告。但要成爲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發生爭議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即屬於當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爲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能夠透過起訴成爲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 例如企業的籌備處、分支機構等不夠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

2、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爲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係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透過訴訟要求達到什麼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爲什麼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敗訴。這裏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事實理由”,而不是“事實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把“事實根據”誤認爲就是勝訴證據。在起訴時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則就駁回原告的起訴,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民事訴訟法擯棄“事實根據”;規定爲“事實、理由”,就是爲了明確,原告在起訴時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實和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有兩層含義,第一是指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職權劃分的範圍,即指案件應當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內部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分工負責的範圍,即必須屬於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也就是說這一爭議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財產關係或者人身關係方面的爭議。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接受起訴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對這個民事案件享有管轄權。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受訴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受理和依法審判。

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後,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爲需補充有關材料的,應及時通知原告補充。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起訴就是公民或者組織將民事糾紛上報給法院,請求法院利用法律爲自己維護既定的法律權益,起訴有利於公民或者組織確認自己的法律權利,並且維護自己的法定權利,更有助於解決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和個人進步但有時候起訴未必會達到理想的結果,如果敗訴,反而會給原告帶來不利影響。綜上就是本站對“起訴的條件”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