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的聯繫是什麼?

一、 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的聯繫是什麼?

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的聯繫是什麼?

兩者的聯繫在於均系財產保全法律制度,二者的目的、動因、範圍、措施乃至程序幾乎都是一樣的。

訴訟財產保全,是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爲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採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爲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爲保全制度(訴前禁令)。

訴前財產保全,是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後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爲,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採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係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二、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的不同之處

1、財產保全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發動訴訟財產保全的主體有二,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2、財產保全提起的時間有別。訴前財產保全發生在訴訟發生之前。訴訟財產保全,則是在訴訟發生之後。

3、財產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

以上就是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具體認定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特別是對於不同的訴訟案件,所採取的方法可能有所不同,但最後的判決都是基於實際的情況來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