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資料?

一、訴前財產保全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資料?

訴前財產保全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資料?

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需提交以下證據和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法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是自然人的,打印常住人口資訊表,如被告爲夫妻,需證明夫妻關係。(律師取證需帶資料:律師執業證原件、調查取證的證明原件、案件受理通知書複印件,授權委託書複印件,不收費,當場辦理);

5、授權委託書

受託人身份證

6、律師事務所函

7、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房地產權中心打印房地產登記表,需授權委託書複印件,房地產權號,工本費50元);

8、擔保函(單位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個人必須親自到法院簽字)

9、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10、擔保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而沒有爭議、沒有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也沒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的證明,原件(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權中心開無查封、抵押記錄的證明)

11、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12、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立即執行。

當事人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天內必須到法院起訴,否則法院解除保全。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爲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透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不同的民事主體,在提出財產保全的請求時,需要提交的材料都是存在着差異的,並且若是其提交的材料並不齊全,此時法院即使檢視了其提交的財產保全的申請,也不會真的就會採取諸如凍結其財名下財產的方式,保全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