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刑事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中刑事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中刑事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在偵查階段,有條件進行的偵查工作已經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夠通緝條件的,應當暫時中止訴訟;

(二)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應當進行的偵查工作已經完成,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爲構成犯罪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和審判的,應當暫時中止訴訟;

(三)案件在起訴到法院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審理;

(四)在審判過程中,因自訴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審理;

(五)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中止審理的;

(六)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訴訟中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蔘加訴訟的,則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中止,刑事訴訟繼續進行。

二、刑事訴訟中止的操作程序

(一)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訴訟中止的期限未作規定。根據高法的司法解釋,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間。

(二)中止審查、中止審理制度未規定對被中止審理的人應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是否可以變更強制施。高法的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對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中止審理,主要是因爲被告人暫時喪失了參與訴訟的能力,因而有必要給予一定的時間使其恢復訴訟能力。

(三)訴訟中止必須基於法定情形。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如何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其他嚴重疾病的範圍應如何確定;誰有資格出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書,等等。

(四)造成訴訟中止的法定事由消失後,如何啓動刑事訴訟活動,也缺乏相關法律規定。高法的司法 解釋只是指出,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但是如何恢復審理、由誰申請恢復審理、再由誰作出恢復審理的決定,以及由誰對應該恢復審理而不恢復審 理的情形進行監督,如何監督,都找不到可供執行的法律規定。

存在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爲刑事中止處理,特別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主動要求中止的,也必須在不存在刑事責任時可以適用,如果已經存在刑事違法的情況,那麼是不可以進行訴訟中止的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