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僞造證據的會面臨什麼後果?

一、在民事訴訟中僞造證據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僞造證據的會面臨什麼後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民訴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僞證行爲的責任及處罰,只能參照這一條進行處罰。不像刑事訴訟中專門規定的僞證罪。

二、對透過僞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的,如何處罰?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透過僞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爲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爲人僞造證據時,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爲人有指使他人作僞證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據,或者在法院收集證據的時候提供虛假材料的,都構成僞證行爲。在民事訴訟中僞造證據的,法院會根據情節不同,對當事人會處以罰款、拘留,觸犯刑法的,還會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當事人要本着誠信的原則提供真實可信的證據,千萬不要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