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一般是屬於專屬管轄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但如果不涉及到不動產,而主要原因是關於合同本身的,則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