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成立後,移送案件一般多久

管轄權異議成立後,移送案件一般多久

管轄權異議成立後,移送案件一般多久

移送案件一般情況下也就是一個月左右。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

當事人認爲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

第一,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

第二,是指當事人認爲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

第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爲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筆者認爲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爲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定,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爲,以保證作爲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爲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種定義,即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爲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管轄權異議對於案件的處理有着不小的法律效力,在案件的處理上會有較多阻力,畢竟涉及有關的法律程序,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實際的情況,儘量減少自己不必要的錯誤,但是在實際的問題處理的環節是較爲複雜的,因此自己需要結合實際進行量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