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凍結卡期限規定多久可以解凍?

一、訴前財產保全凍結卡期限規定多久可以解凍?

訴前財產保全凍結卡期限規定多久可以解凍?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面規定的期限。《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訂,表現爲: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爲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爲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爲三年,與審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執法尺度的不統一。

(三)明確了審理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期限。《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該條規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這就清晰地告訴大家,審理程序中有關財產保全的期限,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來確定。

(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二、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貼封條就地封存,一般針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不易移動的財產;扣押則是異地扣留;而凍結則一般針對銀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價證券。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幾種方法:

1.儲存價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財產不易長期儲存或者儲存所需成本過高,則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儲存價款。

2.扣押房屋、車輛等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這是因爲當事人以其財產設立抵押、留置屬於民事擔保行爲,而財產保全屬於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爲,雖然人民法院可以對存在抵押、留置擔保形式的財產進一步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這一司法行爲並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爲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權人、留置權人仍然有優先受償權。

4.保全第三人財產。即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前財產保全一般就是在起訴之前就可以先申請保全,然後再對案件進行起訴,但在起訴的時候就一定要看是對哪一種財產進行保全,不同的財產所保全的期限就會不一樣,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