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賠償怎麼判決?

一、民事賠償的內容:

民事訴訟賠償怎麼判決?

民事賠償是由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主體、責任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準和程序與國家法律賠償制度中的國家賠償不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民事主體身份實施的侵權行爲屬於民事侵權,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二、民事訴訟賠償怎麼判決?

民事訴訟賠償判決,是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不同的民事訴訟案件有不同民事訴訟賠償判決。以下是本站爲大家整理的判決的種類:

1、根據其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爲訴訟案件的判決和非訴訟案件的判決。訴訟案件的判決,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確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判決。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作出的判決,都是訴訟案件的判決。非訴訟案件的判決,是指對申請人要求確認的法律事實,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決。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以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作出的判決,是非訴訟案件的判決。

2、根據其所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爲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給付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責令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或者給付一定金錢、財物的判決。例如,責令敗訴方歸還勝訴方的借款;責令敗訴方停止或者履行某種行爲等。給付判決的特點是,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確認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當事人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某項法律事實的判決。例如,判決確定某房屋的所有權不是原告享有;判決確認甲乙之間存在收養關係等。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變更或者消滅當事人之間原來存在的無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之判決。

3、根據其所依據的審級和審判程序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爲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一審判決,是一審法院適用第一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後作出的判決,它包括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對於一審判決,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如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作出的一審判決即是。法律規定不准許上訴的,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根據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即是。二審判決,是二審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的判決。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判決書在宣告或者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此不得上訴。再審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適用再審程序,對案件再行審理後作出的判決。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後作出的再審判決,當事人仍然可以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後作出的再審判決,爲終審判決,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

4、根據其是否生效,民事判決可以分爲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生效判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或者依法不能上訴的一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以及所有的二審判決。未生效判決,是指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例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所作的未過上訴期的一審判決。

5、根據其是終結案件的全部還是一部,民事判決可以分爲全部判決和部分判決。全部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全部審理結束時所作出的判決。全部判決作出後,該案的訴訟程序即宣告結束。部分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那些案情比較複雜、全部案件事實難以在短期內查清的案件,爲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已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判決。部分判決作出後,該案的訴訟程序並未結束,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餘下的部分事實並作出判決。部分判決的法律效力與全部判決的法律效力相同。

6、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決可以分爲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對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自始至終都參加訴訟活動的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法院所作出的判決。

7、根據其作出的先後時間,民事判決可以分爲原判決和補充判決。原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一個案件審理後首次作出的判決。補充判決,是指在原判決宣告後,人民法院在原判決主文不明難以執行或者有遺漏錯誤的情況下,針對原判決所作的更正、解釋或者補充的判決。補充判決與原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民事訴訟賠償費用:

(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1、概念: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並基於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2、法律依據:最高法院《人損問題解釋》第18條

(二)醫療費:

1、概念:醫療費是指爲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2、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19條

3、計算公式: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三)誤工費

1、概念: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是一種積極的財產減損,表現爲財產的應增加而未增加.

2、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0條

3、計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1、能證明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誤工時間(天)

2、 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1)在確定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休爲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四)護理費

1、概念: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爲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鑑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並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只發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爲判斷標準.在傷殘等重大傷害中,護理費的發生是必須的.

2、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1條

3、計算標準: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區別對待: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標準(元/天)×護理期限(天)

(五)交通費

1、概念: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2、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2條

3、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六)住宿費

1、概念:住宿費是指在人身傷害事件發生後,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有必要到外地進行治療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館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費用.

2、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3條

3、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

1、概念: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爲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有權要求的補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情況下,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也屬於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範疇.

2、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3條

3、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

(八)營養費

1、概念: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爲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爲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2、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4條

3、計算公式: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九)殘疾賠償金

1、概念:殘疾賠償金是指由於相當嚴重的人身損害,指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2、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5條

3、計算公式:

【60以下】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傷殘係數

【60--75】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傷殘係數

【75以上】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傷殘係數

民事訴訟賠償怎麼判決?透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不是千篇一律的,同時我國法律規定的判決種類繁多。由於每個案件具有不同的情況,所以民事訴訟賠償怎麼判決?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原告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依法向被告索賠上述法律中列明的事項。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