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管轄權異議提出怎麼辦?

一、 對管轄權異議提出怎麼辦?

對管轄權異議提出怎麼辦?

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該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應裁定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該案件的管轄權後,即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當事人認爲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1、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爲15日。

2、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原先確定的證據交換、開庭等程序要停止。

3、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等待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生效。

4、根據生效裁定所確定的管轄,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二、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的格式是什麼?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3)寫明案由:申請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

2.正文。

(1)請求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主張。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當事人應當提交有關材料,來證明受理該案件的法院不具備管轄權,並且需要由法院審查認定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判定管轄權存在錯誤,否則是可以維持原來的管轄權認定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