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法官的迴避情形有什麼

一、一般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法官的迴避情形有什麼

一般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法官的迴避情形有什麼

迴避,是指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關人員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下,應當退出某一案件訴訟程序的程序法制度。迴避制度的設立,旨在從一個層面確保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其核心爲保持審判人員及相關人員的中立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條前兩款的規定,即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二、撤銷權糾紛是否屬於財產案件

撤銷權糾紛是否屬於財產類案件還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來判斷。撤銷權糾紛案件的類型有以下幾點: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明確表示對已經到期的債權表示放棄行爲的撤銷要求。債務人放棄的債權可以是物權債權也可以是金額債權。比如債務人已經購買某種物品或貨物,並交付了價款,應該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貨物,但其爲了規避對債權人的履行而放棄,也屬於放棄債權。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地將自己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產贈與他人,沒有任何對價。如有的債務人將自己的金額、房屋、汽車、機器、設備送給自己的親屬、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透過帳戶爲他人支付購買房屋、汽車、電器等物品的價款,或者虛構某種理由將款劃拔到他人的帳戶,或者是將自己已經付款的房屋、汽車等的產權證辦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他人的行爲要求撤銷。前兩種撤銷權只要有行爲,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撤銷。而對低價轉讓的行爲,還應該看這種低價是否是明顯的低價。因爲在市場經濟中允許一定的競爭,適當的價格浮動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內的交易都做爲低價處理行使撤銷權,則會造成市場的混亂。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法官的迴避情形有案件一方爲法官的親屬,或者是法官同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等。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指的因爲其他相關原因而無法參與到他方的審判,請求對自身不利部分的審判進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