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民事訴訟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普通訴訟時效

指除特別規定外,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受到侵害的民事權利予以保護所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長訴訟時效

指法律對受到侵害的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最長期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民事訴訟時期的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這是法律對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原則性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法律對其保護的期限自當事人實際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開始計算;如果當事人雖然實際上並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但在通常情況下一般人都可以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只是由於當事人自己的疏忽而沒有發現,即當事人應當知道而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則從當事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開始計算。

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

(1)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期限到來時開始計算 ;

(2)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 ;

(3)無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

(4)因違約行爲而發生的強制實際履行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違約金請求權,從違約行爲成立之時開始計算 ;

(5)因侵權行爲發生的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爲及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 ;

(6)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計算 ;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傷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計算。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無論權利人是否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均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民事訴訟的除斥期間

除訴訟時效制度外,法律還規定有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爲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6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該條規定的期間即爲除斥期間。因而,保險事故發生後,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必須在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必須在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超過上述期間,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消滅,保險人不再負有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但是如果想要申請民事訴訟來解決問題的時候,需要知道關於案件的有效期限,每個案件都是有有效期限的規定的,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內來完成民事訴訟,這樣才能及時的處理和調解。一旦超過訴訟的期限,那麼法院將不再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