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審查方法與技巧有哪些

對於司法機關來說,民事訴訟案件是平時接觸最多的案件,因爲這類案件的發生頻率較高,案件一多就會給司法機關的審判帶來較大的壓力,時間的緊迫性就讓司法機關採取方法來縮短時間,那麼,民事訴訟證據審查方法與技巧有哪些呢?小編爲你解答。

民事訴訟證據審查方法與技巧有哪些

民事訴訟證據審查方法與技巧

一、巧用證據交換手段,確保庭審質效

一般來說,複雜疑難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證據種類,數量較多,如把這些繁多且複雜的證據材料一下全部放置於庭審中“會診”,勢必會增加庭審負擔,進而降低庭審質效,審判法官也很難在有限的庭審時間內對如此繁多的證據材料的真僞及證明力大小作出準確判斷。因此,審判法官如遇到複雜疑難案件,應主動啓動庭前證據交換程序,促使當事人在庭前將其持有的證據予以提供,並透過證據交換、質辯,從而達到了整理和固點訴訟爭點及確認證據證明力的效果,爲開展好庭審活動打下堅實基礎,這樣既保障了庭審質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認證水平。

二、適度引導舉證,明確舉證、查證範圍

由於當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養、法律知識、訴訟技能等明顯存在差異。爲使當事人特別是弱勢訴訟羣體迅速明白訴訟旨意,更好地維好自己權益,審判法官應對弱勢主體的舉證要求適度加以引導,有利於庭審活動的順利展開,既能明朗當事人的舉證範圍,又明晰了法官查證案件事實的審理方向,爲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打下堅實的裁判基礎。

三、規範程序環節,處理好“辯”與“質”的關係

我們知道,質證權與辯論權是當事人在不同訴訟階段中享有的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權利,實踐中,當事人易把它們混淆起來,諸如在庭審中,當事人因不懂得訴訟程序的具體規則,有時易把這兩種程序權利混用起來,比如本應談證據的質證意見,反談案件的辯論意見,無意的打亂了庭審程序,降低了質證程序的功能,影響認證效果。爲此,審判法官應及時向當事人釋明質證與辯論的區別與要求,應規範約束當事人的訴訟行爲,法官在質證程序中應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邊聽;二要做到邊記;三要做到邊思考。法官不僅要聽好,還要善於思量證據的“三性”,爲以後的認證做好準備工作。

四、準確適用採納與採信標準

民法院在作出司法裁判前,應當確認當事人的證據能力和證據證明力大小及強弱,這個證據審查確認的過程叫做司法認證。法官在認證活動中要釐清兩個概念,一是“採納”概念,採納問題,關鍵是講究一個“納”字,它是解決證據能力問題,或者是證據資格或證據的適格性問題,事關着證據能否被納入訴訟大門的問題,或能否成爲訴訟證據的問題;二是“採信”概念,採信問題,關鍵是講究一個“信”字,它是解決證據是否可信及信用程度的問題,也就是證據價值問題或證據證明力問題。

(一)證據的採納標準

1.“關聯性”標準。關聯性是證據的自然屬性,審查某種證據能否做爲定案的根據,關鍵在於它與案件事實有沒有必然的聯繫或因果關係,如沒有這樣的邏輯關係則不能成爲訴訟證據。例如,有個鑑定結論證明原告送檢的產品系僞劣產品,但這個送檢樣品是不是從被告處提取的、如何提取的卻沒有證據,那麼鑑定結論證明被告銷售僞劣產品致人損害缺乏關聯性,因此不能做爲定案的根據。

2.“合法性”標準。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取證的主體要合法。取證的主體必須是辦理本案的司法人員、律師代理人;二是證據主體資格要合法。例如,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無鑑定資質的人不能做鑑定人;三是證據的表現形式要合法。比如證據的簽名、印章、登記手續應符合程序手續或法定要求;四是取證的程序和手段要合法。比如司法人員不得一人取證;或取證人證言時,應有向證人交待證人權利義務的記載;或取證主體不能採取誘惑、脅迫、逼供或侵害他人隱私權而獲取證據。

(二)證據的採信標準

1、“客觀性”標準(又稱真實性標準)。根據《民訴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訴訟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證據要確實,強調的是證據的“質”不能滲“假”。

2、“充分性”標準。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要以具有充分證明力的證據做根據,也就是說,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的依據不能單一或成“孤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證據要充分,強調的是證據的“量”不能太少。在證據的“質”和“量”達到足以使法官內心確信的境界時,才能認定“證據確實充分”。

五、推行科學、陽光認證

審判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循證據審查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詳細規定了法官獨立審查判斷證據的司法原則,又稱認證基本原則。依照認證基本原則,審判人員在審查判斷證據時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問題:一要突出法理性。審判人員在實踐中應運用法學原理和法律依據深入論述認證理由。二要恪守職業道德準則。法官應講究司法良知、職業道德以公心與良知去評判證據的證明力。三要講究法理邏輯推理性。認證過程實質是思維邏輯推理的過程。四要堅持陽光認證。法官無論在庭審中作出認證,還是在庭後裁判文書中作出的認證,應一律向當事人公開認證的理由和結果,讓認證活動在陽光 下進行。法官的認證活動屬於司法裁判說理範疇,同樣要強調認證說理的邏輯性、公正性、公開性。

對於民事訴訟來說時間的縮短不僅會給司法機關帶來便捷,同樣也會給案件的當事人帶來好處,那就是權益的維護更加直接有效,雖說是技巧與方法,但是對於司法機關的處理依舊會比較麻煩,因爲法律的審查本身就具有複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