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生效後是否可以移送管轄裁定再審

一、裁定生效後是否可以移送管轄裁定再審

裁定生效後是否可以移送管轄裁定再審

裁定生效後不可以移送管轄裁定再審。程序的公正性應表現在給雙方當事人於同等的機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對此裁定提出上訴的權利訴訟雙方都擁有,那麼程序就符合公正的要求。對管轄權異議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後作出,不經當事人辯論而爲之,與那些經過辯論而後作出的有關實體事項的判決當然不同,它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權威,因此即使是法院本身或者檢察院認爲應當再審也是不合適的。

二、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的程序是怎樣的?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爲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爲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我們可以對於法律的判決提出自身的異議,也可以透過上訴的途徑進一步的維護自身的利益。但是對於法律判決生效之後在移送管轄裁定再審這一問題,法律上面是不給予支援的,這也是爲了體現法律規定的公平,同時也是爲了避免無休止的事件發生。